浙征职〔2009〕30号
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规范学院对外签订协议的通知
各院、系部、处室、中心、馆:
根据2009年5月15日第五次院务会议决定,现就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协议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各单位未经相关程序审核,不得对外签订协议,以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。
二、教学系部需对外签订工学结合、校企合作、实训基地等相关协议的,应先由系部负责联系,并将准备签订的协议报校企合作处审核;校企合作处将审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;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,报院务会审定,由学院法人代表签订协议。
三、其他部门需对外签署协议时,参照第二条执行。
以上要求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:规范 签订协议 通知
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5月27日印发